哪些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_
- 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京ICP证120007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12010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编号:(京)字第07507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代理机构
北京市西城区茶马街8号院1号楼507 15910593089 13001115786
企咨宝智能客服
在线 · 平均响应 <30秒
电话咨询
QQ在线咨询
办公信息
公司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茶马街8号院1号楼507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 - 18:00
在线留言
留言提交成功!
客服人员将在30分钟内与您联系,请保持电话畅通。
由 企咨宝 提供技术支持 · 京ICP备11031915号